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以及《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26〕14号)等有关规定,经参保失能人员自主申请,十一师医**点评估机构上门评估,现将第二批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具体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6年9月4日至2026年9月11日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的,请向****点击查看医保大厅反映。
附件:十一师长期护理保险失能人员评估结果公示(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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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