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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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股东中****点击查看公司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2.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9月30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270万元。其中,**市**区****点击查看公司认缴出资300万元,实缴出资0万元。本次转让的股权,对应评估价值为-22.37万元。 3.其他重大事项详见淄瑞评报字(2024)第033号《资产评估报告》及鲁瑞会师审字(2024)第Z058号《审计报告》。 |
1.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意向受让方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债务债权及或有负债,继续履行已签署的全部协议、合同及相关在建工程,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债务,转嫁经济责任。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若被确定为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企业10%股权后,承接履行转让方未实缴出资义务。如受让方违反实缴出资义务,导致转让方被标的企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标的企业债权人及其他第三方追究违约或赔偿责任的,受让方应向该等主体直接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转让方不再对10%股权的未实缴出资部分承担连带及补充责任。若转让方承担相应违约及赔偿责任的(包括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有权向受让方足额追偿。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完成工商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成出资义务,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被确定为受让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