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信息披露 |
| 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30%股权转让对应注册资本3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上述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实缴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按期缴纳。 2.标的企业未提供2025年度审计报告,2025年度财务数据为财务报表数据。 |
| 交易条件 |
| 转让底价(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示期内,支付1万元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沈交所指定账户;若保证金存在剩余,则原路径无息退还剩余金额。 3、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已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标的企业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拒付转让价款、拒付服务费用、放弃受让、拒绝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 4.本次30%股权转让对应注册资本30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上述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实缴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并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按期缴纳。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点击查看.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在“信用中国(http://www.****点击查看.cn/)”网站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活动)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点击查看.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接受个人报名,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 交纳时间 | |
| 交纳形式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其他约定 。 |
| 挂牌信息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