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点击查看债主承销商及第三方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现澄清如下:
一、招标文件中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八、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原内容为:
“八、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招标人:
我单位承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均真实有效,若有质疑,我单位承诺会在3个工作日内就以下业绩信息提供原件供贵单位核对。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盖章:
日期:
业绩汇总表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主要内容 | 签约合同价金额 | 合同甲方(买方)单位及联系电话 | 合同签订时间 | 备注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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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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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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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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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列业绩应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扫描件(须符合第五章评标办法中针对“业绩”的评审要求,否则不得分)。”。
现变更为:
“八、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实力、风控水平、历史**情况证明材料)
招标人:
我单位承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业绩(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实力、风控水平、历史**情况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真实有效,若有质疑,我单位承诺会在3个工作日内就以下业绩信息提供原件供贵单位核对。若被发现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情况,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投标人盖章:
日期:
注:提供的材料须符合第五章评标办法中针对“业绩(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实力、风控水平、历史**情况”等内容的评审要求,否则不得分。”
本澄清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处,均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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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