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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G25长深高速丽龙段和G4012溧宁高速龙丽段安全韧性提升工程保险服务(**沪杭甬)公开招标项目澄清函
(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致招标文件持有者:
本澄清函作为****点击查看G25长深高速丽龙段和G4012溧宁高速龙丽段安全韧性提升工程保险服务(**沪杭甬)公开招标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招标文件进行修改。鉴此,发布本项目澄清函,该澄清函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函为准。本澄清函将以电子文件形****点击查看集团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供投标人下载。
一、对招标文件的澄清:
1.关于招标文件中第67页第3条“扩展承保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该条款要求扩展车辆装卸责任且车辆范围涵盖“包括但不限于挂牌车辆等”。现行建工一切险经备案的《车辆装卸责任条款》附加险,通常限定于被保险人拥有、在列明工地范围内与工程相关的装卸第三者责任。特约中将无牌及非被保险人车辆纳入保障,属于扩大保险责任,不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建议调整为“按经备案附加险条款载明范围执行”如下: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单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回复:取消合同协议书中第12条特别约定“第3)本合同扩展承保“车辆装卸责任条款”,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挂牌车辆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20 万;”的条款。
2、关于第70页第19条“19)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员工(包括实习、借用人员、劳务派遣等,不包含一线施工人员)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猝死),每人赔偿限额累计人民币150万元,意外医疗费赔偿限额3万元。投保前需提供人员清单,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开展,预计人数会有所增加,保障人数以120人为限,具体人员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再支付额外费用。” 在“报行合一”要求下,将意外险成本隐含于建工一切险保费中,在费用列支和条款使用上均存在合规障碍。建议将该保障需求作为独立险种另行采购,或由被保险人自行投保并承担费用。
回复:取消合同协议书中第12条特别约定“第19)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员工(包括实习、借用人员、劳务派遣等,不包含一线施工人员)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猝死),每人赔偿限额累计人民币 150 万元,意外医疗费赔偿限额 3 万元。投保前需提供人员清单,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开展,预计人数会有所增加,保障人数以 120 人为限,具体人员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再支付额外费用;”的条款。
招标人:****点击查看
日期: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