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财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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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青中小企业****点击查看公司20%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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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86万元(人民币) |
20工作日 |
2025-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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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根据**市高新区财金局《****点击查看公司相关证明的复函》和**省企业应急转贷平台《关于取消3家机构备案资格的公告》确认标的企业未在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目录内,无金融牌照,故不需要办理产权登记证(表)。 3.其他重大事项详见淄中平信财字(2025)088号《审计报告》和鲁朋博资评报字[2025]第0405号《资产评估报告》。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继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基础服务****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银行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点击查看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项目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自行承担投资转让标的所带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