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管理,确保参保单位信息准确无误,保障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需变更登记的情形:当参保单位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单位终止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均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
办理时间要求:请存在上述登记事项变更但尚未办理的参保单位,务必尽快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将会影响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享受。例如,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注销手续,且依然在社会保险经办系统中使用已被注销的单位主体进行参保缴费,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属地人社部门因单位主体变更、注销等原因,无法对工伤予以认定,也无法通过社会保险基金核销工伤费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已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务必于2025年6月30日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办理方式及所需材料:
1、线上办理:可登录“**自治区人力资****
点击查看服务大厅(单位服务)”****
点击查看银行账户信息变更进行申报,需提前准备好与变更事项相对应证明材料的电子扫描件。变更单位名称需****
点击查看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
2、线下办理:****
点击查看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办理。
办理时需携带与变更事项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批准变更或注销的文件以及单位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温 馨 提 示
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
点击查看服务大厅社会保险经办窗口,联系人:张立君,联系电话: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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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各参保单位高度重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工作,相互转告,及时办理,以免给单位和职工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感谢各参保单位长期以来对社会保险事业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