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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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 | 银行账户11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62 | ||||||
****点击查看营业部 | 支付行号316****点击查看00027 |
**市塘沽区新港路542-546号商铺及院内车库 | |||||||||
房产类 | 标的所在地****点击查看新区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标的情况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2、转让方承诺标的房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抵押、无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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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否 | ||||||||||||||||||||||||||||||||||||||||||||||||||||||||||||||||||||||||||||||||||||||||||||||||||||||||||||
否 | |||||||||||||||||||||||||||||||||||||||||||||||||||||||||||||||||||||||||||||||||||||||||||||||||||||||||||||
否 |
****点击查看 | |||||||||||
宾水道增9****点击查看中心D座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董军 | 成立日期2001-03-28 | ||||||||||
0万元(人民币) | |||||||||||
****点击查看公司 | 所属行业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 | ||||||||||
911****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25885G | 经营规模大型 | ||||||||||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家庭财产保险、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险,人寿保险兼业代理;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其他 |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
****点击查看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91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757739E | ||||||||||
****点击查看银行****点击查看公司 | 批准日期2025-05-22 |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同意处置**市新港路房产的批复 浦银复[2025]119号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2025-07-29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8-25 |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递交受让申请,并将234万元保证金交纳至****点击查看(以下简称“**产权”****点击查看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本项目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 3、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前需现场踏勘,受让登记时需向**产权提供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者,转让方不予接待。(踏勘联系人:韩先生;联系电话:139****点击查看0606)。 4、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充分了解并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及标的资产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如发生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资产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的有关约定扣除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并将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并须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房屋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房条件导致不能过户或变更等理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不符合标的资产所在地的房屋买卖政策或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有权按照公告约定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并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标的资产,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6、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应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点击查看银行账户。 8、**产权在确定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均到账后,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最终受让方须同意,**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受让方汇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的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9、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与竞价程序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④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⑤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条件规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的; 10、交易双方在取得**产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后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所受让标的变更及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11、本项目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全部承担,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 12、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及房地产办理变更、过户过程中的各项税费由交易双方依法各自承担,法律未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受让方承担。 1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无 | |||||||||||
否 | |||||||||||
是 | |||||||||||
234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