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驻北京联络处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驻北京联络处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履约验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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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7-27
一、合同编号:KC-202****点击查看****点击查看241-103577
二、合同名称:**省**地区行政公署驻**联络处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
三、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四、项目名称:**省**地区行政公署驻**联络处机动车保险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省**地区行政公署驻**联络处

地址:东****点击查看里七区甲23****点击查看宾馆

联系方式:182****点击查看8310

供应商(乙方):中国****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

地址:**省**地区加****点击查看花园A栋A206-A209商服

联系方式:188****点击查看1199

六、合同主要信息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合计(元)
1 1、本次征集险种按照《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执行:机动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分为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 下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将交强险为投保单位的必保险种,其他险种是否投保,由各投保单位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 确定。 2、设立负责本项目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为采购人提供上门服务,并按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 3、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服务标准提供投保服务、理赔服务、接报案及现场勘查。 1(项) 1080.00 1080.00

合同金额: 108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捌拾元整

七、本次验收内容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合计(元)
1 1、本次征集险种按照《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执行:机动车辆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分为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 下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将交强险为投保单位的必保险种,其他险种是否投保,由各投保单位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 确定。 2、设立负责本项目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为采购人提供上门服务,并按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 3、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服务标准提供投保服务、理赔服务、接报案及现场勘查。 1(项) 1080.00 1080.00

合同金额: 108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零捌拾元整

八、验收日期:2026年07月27日
九、验收组成员:王钰鑫,李旦
十、验收意见:好
十一、其他补充事宜:

**省**地区行政公署驻**联络处

2026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