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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点击查看公司50%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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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信达保理对****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庞大)应收保理款余额585,819,598.00元,其中逾期金额585,819,598.00元,该逾期应收保理款原到期日为2018年6月至11月,于2018年10月签署了展期协议,展期后的到期日为2019年10月25日。根据2018年9月28日《****点击查看办公厅市政府会议纪要》,金融机构****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集团)五级分类,不降低企业信用评级,同时****点击查看集团的贷款本金给予三年延期,贷款所对应的利息计息挂账三年。根据上述文件要求,信达保理与**庞大于2018年10月签署了展期协议,且未对**庞大的应收保理款的五级分类进行调整。同时,信达保理对**庞大的应收保理款采取了一系列担保措施。 2.过渡期指股权转让合同签署日(包括本日)起至股东名册变更日(不包括本日)止的期间。在过渡期内,****点击查看公司股权的自主管理权,受让方享有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在过渡期结束后,受****点击查看公司股权的管理权。 3.2024年6月,经信达****点击查看公司2024年第三次股东会审议通过《2023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保理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分配股东分红11,529.56万元,转让方将获得5,764.78万元现金股东分红, 预计将于2024年末前完成分配,该部分收益归转让方所有。 4.本项目收费标准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5.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通过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5000万元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挂牌期满,若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或未按期、足额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文件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①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②本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最近三年无违法违规及失信等不良记录;③本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④本方同意在被有权批准机构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一次性****点击查看银行账户,并同意北交所自收到剩余价款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点击查看银行账户;⑤本方知悉本项目收费标准;⑥本方已自行对****点击查看机关的监管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点击查看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若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在本项目交易过程的任一环节出现的任何风险,受让方放弃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进行追责和索赔的权利。 5.本股权转让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披露的内容,****点击查看公司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6.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