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源新能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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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转让方名称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重要信息披露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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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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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782.62万元 人民币
20
2025-08-22
网络竞价
1、本项目为捆绑转让项目,转让底价为782.621万元,转让方国网****点击查看**公司转让标的企业51%股权,转让底价为570.1953万元;转****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标的企业19%股权,转让底价为212.4257万元。如形成竞价,则竞价起始价为本项目转让底价,即782.621万元。如本项目溢价成交,成交价格较转让底价的增值部分按照各转让方的转让底价占转让底价之和的比例进行分配。 2、标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约定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出资。其中转让方国网****点击查看**公司认缴注册资本2550万元,实缴资本510元;转****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950万元,实缴资本190万元;**市****点击查看公司认缴注册资本1500万元,实缴资本300万元。本次转让的标的企业70%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再承担任何补缴义务及责任。 3、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点击查看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8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仅征集到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点击查看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点击查看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 (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递交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全部剩余交易价款至北交所指**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一次性****点击查看银行账户。 (3)本方知悉并认可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本方同意受让标的企业70%股权对应未实缴部分的出资义务由本方实际承担,本****点击查看公司章程等要求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如转让方因本方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本方将按照转让方要求向转让方进行足额补偿。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不得采用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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