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于 2025-07-01

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点击查看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点击查看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的通知

****点击查看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点击查看保障局、****点击查看管理局,****点击查看保障局、社会发展局、市场监管局,****点击查看服务局、****点击查看事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点击查看社保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市药监局直属检查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点击查看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点击查看监局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医保发〔202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强调以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2025年12月31日前,全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责任人)和生产企****点击查看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信息化标准要求对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赋码,并建立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药品追溯码之间的关联库,确保赋码销售。

(二)全市医药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做好相关工作。2025年7月1日起,全市将根据定点医药机构药品追溯码上传率实施医保基金依码结算。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含门诊、急诊、住院),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

对已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各定点医药机构需在终端销售时列入“无码库”管理,2025年12月31日前暂可进行医保结算。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医保部门要求及时做好追溯码采集、上传相关系统接口改造,并按时采集上传追溯码。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责任人)申请在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挂网时,承诺主动提供药品追溯码信息,配合做好药品追溯码扫码工作。

(四)购药参保人可通过“****点击查看保障局”微信公众号查询追溯码信息。

(五)对定点医药机构未落实追溯码采集要求、虚假上传、串换上传等情形,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厉打击串换药品、倒卖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部门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明确各方职责,强化部门联动,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实到位。医保部门要推进药品追溯码在目录管理、市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集中带量采购、公共服务、协议管理、基金结算、基金监管等方面的深化应用。****点击查看保障部门要推动药品追溯码在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的采集应用工作,通过市级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和市级医保信息系统对接,共同实现药品追溯信息共享核验,守护基**全。卫****点击查看医疗机构积极做好药品追溯码采集规范应用工作。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和患者在药品使用过程中遇到的追溯码应用问题要及时反馈医保或药监部门协调处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药品质量监管,推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完善药品追溯系统,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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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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