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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蓝****点击查看公司100%股权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9-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0-31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转让底价 | 元 | ||
联系人 | 陈女士、于女士 | 联系电话 | 0571-****点击查看5587、****点击查看5358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点击查看中心A座27楼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蓝****点击查看公司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区留下街道杨家牌楼311号3层351室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唐海 | 成立日期 | 2021-09-13 | ||
注册资本 | 1000 | 实收资本 | 1000 | ||
企业类型 | ****点击查看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点击查看0106MA2KKH1L2Y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机械设备研发;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园区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经济类型 | ****点击查看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点击查看 | 100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11747.89 | -11747.8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点击查看24642.35 | ****点击查看93157.64 | ****点击查看484.71 | |||||
审计机构 | ****点击查看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5-08-31财务报表数据(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点击查看05934.17 | ****点击查看74449.46 | ****点击查看484.71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0 | 0 | 0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尚待报请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后进行正式信息披露,项目信息以正式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
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非法人)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查看 | ||
经济类型 | ****点击查看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点击查看金融办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点击查看集团有限公司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86807J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是否已取得有权批准单位批准 | ||||
批准单位名称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 |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其他披露事项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本次产权转让行为尚待报请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后进行正式信息披露,项目信息以正式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