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市镜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公开招投标项目答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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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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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市镜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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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8-0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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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作出回复:

一、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明确性质疑

在招标文件第三部分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第6条中,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11号)第四十五条第(五)款明确规定投资管理人不能为企业年金基金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同时,目前在我国企业年金市场中,无论是受托人还是投管人均无法对外提供投资收益的承诺,望贵司对该项指标予以调整。

回复:取消“当集合计划管理的基金财产净值小于委托人期望收益(年期望收益率小于3%,按正式运作满一年起算),委托人有权终止集合计划,并不承担违约赔偿。”该条款。

二、评标办法及标准的明确性质疑

关于第五部分2.1商务技术分第13款评分项中服务承诺的描述,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社部令11号)第四十五条第(五)款明确规定投资管理人不能为企业年金基金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同时,目前在我国企业年金市场中,无论是受托人还是投管人均无法对外提供投资收益的承诺,望贵司对该项指标予以调整。

回复:取消本项打分,此项分数调整至服务方案,原“提供方案且整体计划设计详实有可操作性,符合实际情况的,得7-6.3分;提供整体方案基本符合实际需求的,得6.2-4.2分;不提供或提供的方案与采购人实际需求相差较大的,得4.1-2.8分,不提供的不得分。”调整为“提供方案且整体计划设计详实有可操作性,符合实际情况的,得10.0-9.0分;提供整体方案基本符合实际需求的,得8.9-6.0分;不提供或提供的方案与采购人实际需求相差较大的,得5.9-4.0分,不提供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