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平和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财产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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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9-08
中国****公司
联系人联系人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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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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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号:FW-ZJXD-21015
二、合同名称:****点击查看财产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
三、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四、项目名称:****点击查看财产保险服务直接选定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点击查看

地址:**省**市平**小溪镇正兴大道25号

联系方式:152****点击查看9715

供应商(乙方):****点击查看

地址:碧湖街道

联系方式:156****点击查看8850

六、合同主要信息

主要标的:

序号 名称 数量(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规格型号/服务要求
1 4000 1(元) ¥1,935.3900 ¥1,935.39 1.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等内容。 2.保险人应24小时受理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及时查勘现场或明示处理意见。 3.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情节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指引及有关资料,并应跟踪服务。 4.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人有充分理由认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规定义务而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 5.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索赔资料后,应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果通知被保险人: (一)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天内支付赔款; (二)对属于保险责任但尚未达成赔偿协议的,应当根据现有资料和有关证明,在60天内先预付可确定的最低赔偿金额内的一定数额赔款; (三)经审核索赔资料后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 6.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了解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业务和财产情况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7.保险人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追究保险人的法律责任。 8.由本大队满意度评价作为验收要求。

合同金额: 1,935.39元,大写(人民币):壹仟玖佰叁拾伍元叁角玖分

履约期限:2025年09月08日至2026年09月08日

履约地点: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七、合同签订日期

2025年09月08日

八、合同公告日期

2025年09月08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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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08日

附件(1)
平和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财产保险服务直接选定采购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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