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123个
立即查看
可引荐人脉606人
立即引荐
历史招中标信息1102条
立即监控
联系人123个
立即查看
可引荐人脉606人
立即引荐
历史招中标信息1102条
立即监控
| ****点击查看**公司100%股权 |
| ****点击查看**公司100%股权 | ||||
| ****点击查看 | 转让底价300 万元 | |||
| —— | ||||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2026-08-11 | |||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2026-09-07 | |||
| 否 | 是否控股权转让是 | |||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不涉及 | |||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其他事项 1.本网站项目信息同****点击查看交易所官网(www.****点击查看.com)展示; 2.本网站披露的与竞价相关的“最小加价幅度”、“保留价”等参数,****点击查看交易所有权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
| ****点击查看**公司 | |||||||||||||||||||||||||||||||||||||||||||||||||||||||||||||||||||||||||
| ****点击查看**公司系经泸****点击查看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点击查看集团****点击查看公司全额出资****点击查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公司主营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业务,运营范围覆盖**市主**,现拥有出租汽车60辆,注册地址位于**市**区蜀泸大道23号。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公司经营规范稳健,行业信誉良好,近年来在服务质量与综合管理方面屡获殊荣:****点击查看车行业综合治理“优秀出租汽车企业”一等奖;****点击查看**局****点击查看车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先进集体(2021-2025年度);在**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2021年度、2022年度均获评AAA级企业,2023年度晋升获评AAAA级企业;在**市主**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中,2025年度初评结果为AAA级企业,公司稳定且位居行业前列的经营与管理水平。 | |||||||||||||||||||||||||||||||||||||||||||||||||||||||||||||||||||||||||
| 100 | |||||||||||||||||||||||||||||||||||||||||||||||||||||||||||||||||||||||||
| 道路运输业 | |||||||||||||||||||||||||||||||||||||||||||||||||||||||||||||||||||||||||
| 2012-06-20 | |||||||||||||||||||||||||||||||||||||||||||||||||||||||||||||||||||||||||
| ** **市 **区 | |||||||||||||||||||||||||||||||||||||||||||||||||||||||||||||||||||||||||
| **省**市**区蜀泸大道23号 | |||||||||||||||||||||||||||||||||||||||||||||||||||||||||||||||||||||||||
| ****点击查看公司 | |||||||||||||||||||||||||||||||||||||||||||||||||||||||||||||||||||||||||
| ****点击查看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 董事会决议 | |||||||||||||||||||||||||||||||||||||||||||||||||||||||||||||||||||||||||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车销售,代驾展务,”车零配件零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200万 人民币 | |||||||||||||||||||||||||||||||||||||||||||||||||||||||||||||||||||||||||
| 李霞 | |||||||||||||||||||||||||||||||||||||||||||||||||||||||||||||||||||||||||
| 微型 | |||||||||||||||||||||||||||||||||||||||||||||||||||||||||||||||||||||||||
| 915****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31903B | |||||||||||||||||||||||||||||||||||||||||||||||||||||||||||||||||||||||||
| 否 | |||||||||||||||||||||||||||||||||||||||||||||||||||||||||||||||||||||||||
| 0人 其中:在岗 0人,离退 0人 | |||||||||||||||||||||||||||||||||||||||||||||||||||||||||||||||||||||||||
| |||||||||||||||||||||||||||||||||||||||||||||||||||||||||||||||||||||||||
| 2025 年 |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净利润(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 483.25 | 269.88 | 213.37 | |||||||||||||||||||||||||||||||||||||||||||||||||||||||||||||||||||||||
| ****点击查看事务所有限公司 | |||||||||||||||||||||||||||||||||||||||||||||||||||||||||||||||||||||||||
| —— | |||||||||||||||||||||||||||||||||||||||||||||||||||||||||||||||||||||||||
| 2026-06-30 | 318.48 | 84.44 | 84.44 | ||||||||||||||||||||||||||||||||||||||||||||||||||||||||||||||||||||||
| 月报 | 483.05 | 122.1 | 360.95 | ||||||||||||||||||||||||||||||||||||||||||||||||||||||||||||||||||||||
| 未审数 | |||||||||||||||||||||||||||||||||||||||||||||||||||||||||||||||||||||||||
| |||||||||||||||||||||||||||||||||||||||||||||||||||||||||||||||||||||||||
| 300 万元 | |||||||||||||||||||||||||||||||||||||||||||||||||||||||||||||||||||||||||
| 一次性 | |||||||||||||||||||||||||||||||||||||||||||||||||||||||||||||||||||||||||
| 一、本次交易****点击查看交易所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转让产权的提示提醒等内容: 一、本次评估报告:不公开也不备查 二、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知晓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并愿意承担,股权成功受让后不得因此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三、****点击查看**公司截至2026年6月30日无对外提供抵押、担保的资产。 四、****点击查看**公司截至2026年6月30日未对外投资。 五、****点击查看**公司截至2026年6月30日无出租出借资产。 六、截至清产核资基准日(2026年6月30日),****点击查看**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6)川0504民初2158号】被唐大伦起诉,原告申请赔偿金额为3,015,721.26元。目前该案件已****点击查看人民法院受理,尚在一审审理中,尚未作出最终判决。根据****点击查看**事务所于2026年7月6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豪法意【2026】063号),律师基于现有证据链分析认为,赔偿金额区间为人民币5.00万元至51.96万元。本事务所以法律意见书预测区间(5.00万元至51.96万元)的算术平均值28.48万元作为赔偿支出的最佳估计数作为预计负债金额进行确认。截至审计报告日,该案件尚未终审判决。若最终判决结果超出上述最佳估计数,届时超出部分将计入判决当期损益,影响当期净利润及期末净资产,诉讼费因金额暂无法可靠计量,未纳入预计负债,将据实列支。 七、截至清产核资基准日,****点击查看**公司经核实存在历史期间住房公积金未足额缴纳的情况,根据****点击查看**事务所于2026年7月8日出具的《关于**市****点击查看公司住房公积金补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经律师测算,贵公司需补缴历史期间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195,080.80元(大写:壹佰壹拾玖万伍仟零捌拾元捌角),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贵公司应将上述住房公积金补缴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1,195,080.80元,并计入当期损益调整至预计负债,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有未和解的38名员工****点击查看管理中心的《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若主管部门最终核定的补缴金额高于上述已确认金额,****点击查看公司未来期间的损益及净资产。重大债权债务: 1.本次转让不涉及金融债务。 2.本次转让是以净资产为基础对企业股权进行的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承担和享有。其它披露事项: (一)本次转让不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 ****点击查看公司从评估基准日到股权交割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 (三)产权交易中所涉及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产权交易中涉及的经纪代理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四)意向受让方如拟报名参与受让,需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了解(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企业负债结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对外投资、业务情况等方面的风险和瑕疵等),如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则视为认同上述风险和瑕疵,成功受让后,受让方不得以标的企业可能存在或潜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理由向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提出补偿或扣减股权转让款。 (五)本次交易标的不存在抵押、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针对该股权的争议、仲裁、诉讼等情形。 (六)产权交易涉及需向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的,转受双方应共同履行向有关部门申报的义务。 (七)按照国有企业改革相关规定,本次产权交易完成后,受让方须于2027年10月前完成标的企业的名称变更,不得继续使用“空港”等字号。 (八)其他情况详见《产权交易合同》等。《评估报告》不公开不备查。 (九)本次转让在扣除相关税费后获得的收入,****点击查看集团按相关规定处置。 (十)受让成功后,西南联交所在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部分交易价款,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价款及交易合同后,扣除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剩余部分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 |||||||||||||||||||||||||||||||||||||||||||||||||||||||||||||||||||||||||
| 不参与 | |||||||||||||||||||||||||||||||||||||||||||||||||||||||||||||||||||||||||
| 50 万元 | |||||||||||||||||||||||||||||||||||||||||||||||||||||||||||||||||||||||||
| —— | |||||||||||||||||||||||||||||||||||||||||||||||||||||||||||||||||||||||||
| 2026-09-07 17:00:00 | |||||||||||||||||||||||||||||||||||||||||||||||||||||||||||||||||||||||||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 一、确认受让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点击查看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转让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点击查看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点击查看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点击查看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经转让方书面告知本所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所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后保证金余额按如下方式划转: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 |||||||||||||||||||||||||||||||||||||||||||||||||||||||||||||||||||||||||
| 自公告之日起 20个工作日 | |||||||||||||||||||||||||||||||||||||||||||||||||||||||||||||||||||||||||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直接签约 | |||||||||||||||||||||||||||||||||||||||||||||||||||||||||||||||||||||||||
| 网络竞价 | |||||||||||||||||||||||||||||||||||||||||||||||||||||||||||||||||||||||||
| 李女士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083****点击查看3997 | ||||||||||||||||||||||||||||||||||||||||||||||||||||||||||||||||||||||||
| 欧女士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028****点击查看3311 | ||||||||||||||||||||||||||||||||||||||||||||||||||||||||||||||||||||||||
| 总则 第****点击查看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点击查看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本所官网(www.****点击查看.com)及第四产权(www.****点击查看.com)为本所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所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本所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所按网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点击查看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 ****点击查看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点击查看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点击查看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及项目公告等关于保证金处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第八章。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软硬件或网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误等互联网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营服务商网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所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