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点击查看公司债承销服务项目
原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原公告日期:2024-12-26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点击查看公司债承销服务项目澄清公告一
各投标人:“****点击查看公司债承销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澄清公告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关于“报价费用、付款方式和项目结算方式”描述均调整为:
报价费用:总承销费包含承销费、受托管理费、分销费、交通费、差旅费、增值税****点击查看公司债券申报发行发生的所有费用。
付款方式:依据中标的承销费率和承销份额比例,据实进行付款。示例如下:如当年实际发行10亿元,中标人的中标费率为0.09%,则中标人收取的总承销费用=10亿元X0.09%,发行当年根据承销比例一次性支付。付款前,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项目结算方式:依据中标的承销费率和承销份额比例,据实进行结算,但最终总价不得突破210万元。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的“2.6 招标项目规模”的描述“****点击查看计划注册规模不超过16****点击查看公司债券,分批择机发行,注册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余额报销。”以及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点击查看公司债承销服务项目框架合同”的服务内容中此部分描述内容,均调整为“****点击查看计划注册规模不超过16****点击查看公司债券,分批择机发行,注册发行期限不超过5年,余额包销。”
3、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二、承销商职责(3)根据招标人需求,将与本次债券申报发行有关的会计费、律师等各中介机构的费用在总报价费率中体现,具体合同签订方式及付款方式与招标人协商后确定。此条款删除。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文件(报价文件)分项报价函”中“会计师费、律师费”,本次投标人在报价中均不予考虑,用“/”表示即可,单位改为“万元、%”。招标文件中有关“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描述均予以删除。原“注:总报价等于牵头承销费、会计师费、受托管理费及联席承销费之和,不管投标人是单独投标还是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均需填写上述各项费用”调整为“注:如投标人为单独投标,则联席承销费填写0元,总报价=总费率*16亿元”。
5、本项目投标报价的描述均调整为:
最高投标限价(总报价费率):承销费率不得超过0.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固定费率报价,且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报价为无效,费率报价最多保留小数点后四位,超出部分直接舍弃,例:投标人报价为0.11111%,则取0.1111%作为投标人有效报价,且修正后的报价作为评标评审、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及合同签订的依据。
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之“8.1.1 履约保证金”部分添加内容:“如中标人是联合体中标,履约保证金由牵头方支付。”招标文件中有关“履约保证金”的表述,均以“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之“8.1.1 履约保证金”部分的表述为准。
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之“10.12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描述“本项目如为联合体中标,由联合体牵头方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调整为“本项目如为联合体中标,由联合体各方按照拟承销比例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8、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之“一、发包人要求”的“7.承销方式:选取1家主承销商,余额包销”修改调整为“7.承销方式:选取1家主承销商,余额包销,如中标人为联合体单位,选取1家主承销商和1家联席承销商”。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招 标 人:****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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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230000
联 系 人:来工
电 话:0551-****点击查看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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