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点击查看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址:**市柳梧新区金马国际6幢1单元10层2号
邮编:850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熊为峰
联系电话: /
授权代表: 赵磊
联系电话: 152****点击查看9690
地址:**市柳梧新区金马国际6幢1单元10层2号
邮编:850000
被投诉人:****点击查看
地址:**自治区**市堆龙**区海亮世纪**52栋
邮编:850000
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电话:133****点击查看7775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县财政预算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点击查看
包号:/
采购人名称:****点击查看
代理机构名称:****点击查看
三、投诉事项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点击查看事务所(普通合伙)就**县财政预算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以下简称“该项目”)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1月12日向我局递交投诉书,我局依法受理,并于2024年11月18日向被投诉人发出《****点击查看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提交了投诉答复。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P57-P58技术部分用反向扣分扣完为止的评分方式评审,不合理、不合法。
投诉事项2:本项目磋商文件内容没有落实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
(二)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答复。
投诉事项1答复: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 ****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 采购文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制作招标文件”规定,被投诉人在《招标文件》中涉及投诉事项1的部分所做的技术部分评分标准和采购需求相关,可自行设制评分项。
招标文件P57-P58技术部分共计50分,其中项目实施方案20分,有5个评分项,每个评分项4分;总体服务响应方案20分,有5个评分项,每个评分项4分;服务质量保证措施10分,有5个评分项,每个评分项2分。而每个评分项均对应相应的分值,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的项目实施方案、总体服务响应方案、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得分。因此,招标文件P57-P58 技术部分的评分标准是可量化的,并非投诉人所称“不合理、不合法”。
投诉事项2答复: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国****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 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的规定。但截至目前,**自治区相关部门未出台关于不发达地区和少数****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扶持的具体的相关政策,例如:对不发达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加分并作为评审因素,没有具体地方政策规定。
投诉事项3答复:****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根据《****点击查看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藏财采办〔2022〕145号)第三条第(一) 款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 4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本项目预算资金额为:256万元,可由采购人决定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点击查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调查取证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制作招标文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设制技术部分评分标准,并制定评分项。投诉项目涉及的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每个评分项均有对应的分值,因此技术部分的评分标准是已经细化、量化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国****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的规定。我局针对该投诉事项与相关部门询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在**自治区范围内并未制定具体扶持政策。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点击查看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藏财采办〔2022〕145号)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点击查看政府采购项目,项目预算资金额为:256万元,因此根据前述规定,可由采购人决定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因此,采购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点击查看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点击查看财政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