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提供护理服务的相关机构:
为健全完善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体系,切实满足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照护服务需求,规范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准入管理,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参保人口结构、照护服务**配置及行业发展实际,现就我市首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长护服务机构”)公开遴选工作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首批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配置数量
结合我市长期护理服务需求、服务**分布、区域人口规模等情况,统筹规划我市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配置,实行分类差异化配额管理:
(一)机构护理服务机构:本次遴选不设定定点数量上限,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均可依规申报。
(二)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县区总量严控、合理配额管理,以各县(区)60周岁(含)以上常住人口为核算基数,按照每1万人60周岁(含)以上配置1家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标准核定配额,全市首批居家护理定点服务机构总数为33家。
各县(区)首批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定点配额具体明细如下:
| 县(区) | 定点机构数量(单位:家) |
| **区 | 12 |
| **区 | 4 |
| **县 | 5 |
| **县 | 5 |
| **县 | 3 |
| 大亚湾区 | 2 |
| 仲恺区 | 2 |
二、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申报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以及能够提供专业化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可自愿向所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由市级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设立的服务机构,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申请机构除须具备《****点击查看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21号)规定的基本准入条件外,长护服务机构申请不同长期护理服务类型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构护理
1.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式运营;
2.属于医疗机构的,应具有住院服务资质;申请提供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点击查看医疗机构或就近与至少一****点击查看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3.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并有明显标志,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不少于10张,床位设立标准应不低于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床位设置的最低标准;
4.配备与长期护理服务相适应的护理服务人员,其中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居家护理
1.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式运营;
2.具备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服务资质。医疗机构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和专业护理机构等须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明确包含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或护理服务等内容;
3.具备护理基础硬件设备和服务能力、相关护理培训场所和培训能力,能够执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规定的护理服务项目;
4.具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长期护理服务人员数量、承办能力应当与申请提供的服务相匹配,与本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且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三、受理时间及材料要求
(一)受理时间
本次集中受理申报材料日期为2026年6月3日至6月12日(工作日:8:30-12:00,14:00-17:30),逾期不再受理本次首批遴选申报业务。
(二)受理材料要求
符合条件的机构需在规定受理时间内,向所在市级、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1)及相关申请材料(附件2)。受理期间,申请材料不齐全、格式不规范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机构须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遴选申请。
四、受理方式及地点
本次统一采用线下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机构请准备申请材料,将书面材料递交至属地医保经办机构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受理地点。具体受理地址及联系电话如下: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次申请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时效,以本公告结束之日为准,逾期取得的资质不予纳入本次认定范围;遴选结果公示前申请机构丧失申报时具备的相关资质的,取消其本次申报或定点资格。
(二)申请机构须对所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严禁虚构信息、篡改资料、伪造证明、隐瞒不良信用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存在不诚信申报情形,立即取消本次申报资格,依规限制后续定点长护服务机构遴选申报权限;已取得定点资格的,直接取消定点资格并解除相关服务协议。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国家、省、市长期护理保险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
1.**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
2.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材料清单
3.**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机构护理)综合审核表
4.**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居家护理)综合审核表(一)
5.**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居家护理)综合审核表(二)
(请扫码下载以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