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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浙****点击查看公司30%股权 | 标的编号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9-0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10-10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省,**市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转让底价 | 元 | ||
联系人 | 施先生、叶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点击查看5591、****点击查看5594 |
联系地址 | **市钱江**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浙****点击查看公司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区长庆街道庆春路60号东清大厦421-2室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唐嘉成 | 成立日期 | 2020-05-26 | ||
注册资本 | 10000 | 实收资本 | 10000 | ||
企业类型 | ****点击查看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点击查看0105MACNW9F47G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企业征信业务;企业信用评级服务;企业信用调查和评估;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管理咨询;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云计算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软件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人力**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点击查看 | 51 | ||||
**金投****点击查看公司 | 49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点击查看9195.1 | -****点击查看3278.23 | -****点击查看9236.88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点击查看8758.22 | ****点击查看5787.48 | ****点击查看2970.74 | |||||
审计机构 | ****点击查看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5-07-31财务报表数据(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点击查看9814.7 | ****点击查看4113.17 | ****点击查看5701.53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点击查看0475.51 | -****点击查看269.21 | -****点击查看269.21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项目信息以正式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
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法人/非法人)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查看 | ||
经济类型 | 私营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
是否已取得有权批准单位批准 | ||||
批准单位名称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点击查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 |||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 |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本次股转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其他披露事项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项目信息以正式信息披露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