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投教】合规宣传︱征求意见【中国结算】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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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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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关于就《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6

各市场参与人:

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间的协议约定是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点击查看协会曾出台过《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但目前已废止。为完善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间的协议安排,健全制度规范体系,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等规定,中国证券****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起草了《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6年1月30日前反馈至中国结算。电子邮箱:zqhg@chinaclear.****点击查看.cn,通讯地址:**市西****点击查看桥大街17****点击查看中心A座,邮编:100033。

特此通知。


附件:

1.《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

2.《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

3.关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国结算

2026年1月16日

来源:中国结算网站www.****点击查看.cn

原文链接:http://www.****点击查看.cn/zdjs/gszb/202601/7555f2db2a544fcfa64398d67105c79a.shtml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其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正回购方投资者签订的《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委托协议》或其他委托协议(以下统称“协议”)中载明本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所司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通用回购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的实际需要,在协议中对必备条款的内容做必要的增加和补充,也可以在不改变必备条款规定含义的前提下,做文字和条 文顺序的变动,但增加、变动的内容不得与必备条款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条 协议应当载明签署主体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甲方(指投资者,下同):机构/产品名称、产品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信息等。

乙方(指结算参与人—经纪券商/托管机构,下同):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二条 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向乙方作出的声明及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符合通用回购交易正回购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及乙方选择客户的标准,确认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及乙方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二)甲方知晓并自愿遵守通用回购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的风险管理制度;

(三)甲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乙方已尽到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确认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确认已注意并理解本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自愿接受本协议约束,能够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开展通用回购业务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四)甲方保证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来源合法,所提交的回购担保品不存在权利瑕疵,合法合规使用融入资金,不存在为信用类债券发行人使用自身或关联方发行的债券开展通用回购交易提供便利等行为。在通用回购交易期间或有债券被申报为回购质押券的,不撤销指定交易或转托管;

(五)甲方知晓并同意,由乙方将甲方证券账户中拟作为回购担保品的债券等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规定将前述回购担保品转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的通用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以下简称“质押库”)。

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履行资金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甲方在质押库中的回购担保品划转至乙方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处置账户,并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进行处置;

(六)甲方知晓并同意在通用回购交易期间确保回购担保品价值足额,回购担保品因估值下跌、评级变动、存在信用风险或结算风险隐患等面临折算率下调或被取消回购担保品资格的,及时配合补足回购担保品;未及时补足的,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进行处置;

(七)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有权就甲方违反通用回购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的情形采取相应风控措施,同时报告监管机构或自律管理机构等,甲方自愿接受自律管理机构的管理;

(八)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评估,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登****点击查看交易所报送甲方的相关信息及通用回购交易结算相关数据。

第三条 协议应当载明乙方向甲方作出的声明及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具有接受相应投资者委托开展通用回购交易结算业务的资格和条 件,能够为甲方开展通用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乙方知晓并自愿遵守通用回购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协议约定;

(三)乙方承诺并保证已具备开展通用回购交易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通用回购交易结算业务风险,能够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交收责任。

第四条 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进行通用回购交易;

2.获得并合法合规使用通用回购交易融入的资金;

3.通过乙方查询通用回购交易结算相关信息。

(二)协议应当载明甲方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开展通用回购交易结算业务,违反上述规定及协议约定时,甲方应当及时更正并书面告知乙方;

2.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履行资金支付义务,按时、足额向乙方交纳佣金、交易结算相关费用以及保证金等;

3.配合乙方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以及乙方关于客户准入和持续期风险管理要求,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业务办理所需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并于相关材料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不得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和乙方的风险管理要求;

4.密切关注账户状态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发布的通用回购相关信息,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并做好应对安排;

5.发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的高风险情形时,甲方应当及时报告乙方,并配合乙方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五条 协议应当载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协议应当载明乙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在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通用回购正回购交易结算前,通过合法方式了解其身份信息、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对其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慎评估;

2.当甲方的实际情况不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或者其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再适合参与通用回购正回购交易结算时,拒绝甲方的交易结算委托,并要求甲方尽快了结通用回购正回购交易;

3.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结合自身风险管理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完善通用回购交易结算风险管理各项制度,对甲方的通用回购交易结算业务实施差异化风险管理;

4.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按时、足额履行资金支付义务,向甲方收取佣金、交易结算相关费用以及保证金等;

5.要求甲方提供办理通用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所需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

6.发现甲方存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的高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其采取相应风控措施。

(二)协议应当载明乙方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为甲方办理通用回购交易结算委托事项;

2.为甲方建立通用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明细台账,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3.制定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通用回购融资主体风险监测排查机制,加强对甲方通用回购风险的监测、排查、评估和应对;

4.密切监测甲方通用回购交易结算业务风险,当甲方发生风控指标超标、欠库或资金交收违约等风险情形时,及时通知、督促甲方并采取适当风控措施组织甲方进行整改;

5.对甲方应当知晓并遵守的风险管理制度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对甲方就****点击查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各项风控指标和风险管理要求进行必要的辅导和培训。

第六条 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将甲方证券账户中拟作为回购担保品的债券等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将相关债券等转入质押库中集中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质押库中的债券等回购担保品享有质押权。上述机制不影响甲方是正回购方的事实,亦不影响甲方应对乙方承担的资金交收义务,以及甲方违约后应对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交收责任的,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对回购担保品进行处置。

第七条 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应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所司业务规则关于通用回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以及乙方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并且在通用回购正回购交易结算存续期内持续满足前述规定。

当甲方的实际情况不再符合前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或甲方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再适合参与通用回购正回购交易结算时,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交易结算委托,并要求甲方尽快了结通用回购正回购交易。

第八条 协议应当载明通用回购担保品管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协议所称回购担保品,指的是通用回购中用于担保回购到期履约的债券和债券型基金产品等;

(二)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基础上,乙方可接受甲方提交的合格回购担保品范围;

(三)甲方超出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范围提交回购担保品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回购担保品或拒绝甲方的交易结算委托;

(四)甲方应当于通用回购交易期间持续确保回购担保品价值足额,发生回购担保品价值下跌、欠库等情形的,甲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及时补足回购担保品;

(五)甲方回购担保品价值足额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的,甲方可以申报转回多余的回购担保品;

(六)甲方提交的回购担保品发生派息兑付、回售、购回、转股等情形的,乙方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七)甲方的回购担保品提交及转回申报是否成功应当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准。

第九条 协议应当载明,乙方有权对甲方通用回购交易进行检查,甲方交易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甲方拒不整改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通用回购交易结算委托,并要求甲方尽快了结通用回购正回购交易。

第十条 协议应当载明,通用回购交易实行分级结算,乙方作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参与人,根据甲方委托办理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结算协议约定,以乙方自身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同时负责办理其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乙方应当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交收责任,并且不得以甲方违约为由拒绝履行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责任。

甲方和乙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对乙方提交的质押券行使质押权。

第十一条 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作为通用回购正回购方,应当在资金账户内留存足额交易结算资金、在证券账户内留存足额证券,就其通用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按时、足额向乙方履行交收义务,承担交收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应当载明,因乙方原因导致通用回购清算交收结果有误的,甲方在履行交收责任后可以要求乙方予以纠正,乙方应当承担甲方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十三条 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应当遵守的各项风险管理要求、风控指标和阈值,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制度要求和协议约定。

甲方应当及时关注并获取风险管理各项规定和风控指标超标信息,并且在违反有关规定或指标超标后积极主动调整至符合规定。乙方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承担对甲方的监测、提示、通知、管理和组织整改等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应当载明,乙方可以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管理需要,以及甲方的信用状况和实际风险状况,对甲方采取差异化的风险管理措施。乙方可采取的差异化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合理审慎确定本单位通用回购业务总规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甲方通用回购正回购交易结算业务规模;

(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可接受甲方提交的回购担保品范围和集中度水平;

(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基础上,合理设定本单位通用回购业务具体风控指标和阈值,并且合理确定甲方需遵守的风控指标及阈值;

(四)合理确定甲方需储备的高流动性资产规模;

(五)要求甲方对通用回购资金使用状况、产品净值波动和申赎情况、压力测试结果等进行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协议应当载明,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明确通用回购高风险情形。当甲方出现高风险情形时,乙方有权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控制,并且对甲方适用更为严格的差异化风险管理措施。乙方可采取的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降低或限制通用回购融资规模;

(二)要求降低或限制以某只或某些债券入库开展通用回购交易;

(三)限制回购担保品申报转回;

(四)要求补充提交回购担保品;

(五)收取额外的现金保证金;

(六)拒绝其交易结算委托并要求其尽快了结通用回购正回购交易;

(七)报告证券登****点击查看交易所。

第十六条 协议应当载明,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明示拒绝甲方交易结算委托后,甲方仍开展通用回购正回购交易的,乙方有权暂不交付甲方融入资金直至甲方了结相关交易。

第十七条 协议应当载明甲方构成通用回购交易结算业务违约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于通用回购交易到期日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履行资金支付义务;

(二)在通用回购交易期间,甲方回购担保品价值不足,且接到乙方通知后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补足回购担保品。

第十八条 协议应当载明,甲方发生违约时,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违约情节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知甲方于规定时间内支付通用回购交易应付资金及垫付利息;

(二)自违约之日起计算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及收取方式通过协议约定;

(三)暂不交付与甲方违约金额等值的资金或证券;

(四)限制甲方回购担保品申报转回、要求甲方提供补充回购担保品、限制甲方资金转出、拒绝甲方相关交易结算委托等必要措施;

(五)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履行资金支付义务的,乙方有权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甲方在质押库中的回购担保品划转至乙方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处置账户并自行进行处置,处置所得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处置后有剩余的,应当及时归还甲方,尚有不足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六)甲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履行资金支付义务并造成乙方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约的,乙方配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实施相关风险管理措施或进行处置所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七)报告证券登****点击查看交易所。

第十九条 协议应当载明,甲**常履约时,乙方发生以下情形并造成甲方损失的,构成对甲方违约:

(一)未及时向甲方支付其应收资金;

(二)未及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甲方划付其应收证券;

(三)不当将甲方回购担保品申报为待处置证券;

(四)不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甲方在质押库中的回购担保品划转至乙方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处置账户。

第二十条 协议应当载明,乙方发生违约时,应当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一条 协议应当载明,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实施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和协议约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甲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

一、提示正回购方投资者开展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各类风险。

二、提示正回购方投资者在开展通用回购前,应对自身是否符合正回购方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审慎评估,并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参与通用回购交易。

三、提示正回购方投资者利用通用回购交易获得的资金买入标的证券后,再次进行通用回购交易,存在放大交易投资损失的风险。

四、提示正回购方投资者在通用回购期间需要保证回购担保品价值足额,发生不足时及时补足。回购担保品因估值下跌、评级变动、存在信用风险或结算风险隐患等面临折算率下调或被取消担保品资格的,可能导致正回购方投资者面临风控指标超标甚至欠库违约风险。

五、提示正回购方投资者在开展通用回购期间,结算参与人将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结算参与人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实施风险监测和管理。正回购方投资者出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以及结算参与人风险管理制度等规定和协议约定的高风险情形的,结算参与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结算参与人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正回购方投资者应当知晓并关注相关风险。

六、提示正回购方投资者在通用回购期间对结算参与人违约的,结算参与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结算参与人风险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划转并处置正回购方投资者在质押库中的回购担保品,处置所得将用于偿还正回购方投资者对结算参与人所负债务,正回购方投资者应当知晓并关注自身违约后带来的风险。

七、提示正回购方投资者在通用回购业务中存在高风险情形或对结算参与人违约的,结算参与人可以向监管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等进行报告,监管机构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所等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对正回购方投资者采取监管措施或管理措施,正回购方投资者应当知晓并关注可能存在被实施监管措施或管理措施的风险。

八、提示正回购方投资者在通用回购的清算交收过程中,如结算参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违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进行违约处置,存在可能间接给正回购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九、提示正回购方投资者,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实施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进行通用回购业务结算处理的,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如期获得融入资金或延期偿还资金,投资者应当知晓并关注可能由此造成的流动性风险和经济损失。

除上述九项风险提示外,各结算参与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揭示书》中对通用回购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



关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点击查看交易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安全稳健运行,完善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间的协议安排,健全制度规范体系,中国证券****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起草了《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委托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协议必备条款》)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目前,通用回购的制度规范体系主要由两个层级构成,分别是所司业务规则和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间的协议约定。其中,前者是开展通用回购交易结算业务应遵循的一般性准则和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后者是在所司业务规则基础上,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间权利义务的细化约定。****点击查看协会曾出台过《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但目前已废止。为完善结算参与人与投资者间的协议安排,健全制度规范体系,更好防范和控制通用回购风险,中国结算起草制定了《协议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二、主要内容

《协议必备条款》及《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协议双方的声明与保证,权利和义务。

一是明确协议双方应当作出的声明与保证,包括符合业务开展的资格和要求,知晓并愿意承担相应业务风险,遵守风险控制要求、违约处置安排等。二是明确约定协议双方在交易结算、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等各环节的权责。

(二)强调重点业务环节协议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明确回购担保品质押和清算交收环节,正回购方投资者和结算参与人应当履行的风险管理责任和清算交收责任。强调通用回购正回购方投资者应当就其融资还款义务向结算参与人履行交收责任;结算参与人应当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交收责任。

(三)明确结算参与人应当加强对正回购方投资者的准入管理和持续期风险管理。

明确结算参与人应当加强投资者准入和持续期风险管理,并且根据投资者实际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的风控措施。

对于不符合投资者管理要求情形的,结算参与人可以拒绝投资者交易结算委托;对于结算参与人拒绝委托后,仍开展融资回购交易的投资者,结算参与人有权暂不交付其融入资金直至其了结相关交易。

(四)明确回购担保品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结算参与人可以在所司业务规则基础上,根据自身风控要求确定可接受担保品的具体范围。二是明确在担保品面临折算率下调或被取消回购资格时,投资者应当及时补足担保品,结算参与人对此负有提醒、监督和管理责任。三是明确投资者可以申报转回多余的担保品或申请替换。

(五)明确违约处理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是明确协议双方违约构成要件,以及各自可采取的违约处置措施。二是在投资者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明确结算参与人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责任后,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将违约投资者的回购担保品划转至其证券处置账户中。

(六)对投资者开展回购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提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对投资者开展回购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提示,有利于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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