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国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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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100万元(人民币) |
20工作日 |
2025-05-06 |
网络竞价 |
1.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标的企业无生产设备、土地、厂房等非流动性资产。 3.标的企业因市场行情不景气,自2024年7月至今,未开展经营活动。 4.其他重大事项****点击查看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鲁鸿信专审字(2025)第006号《审计报告》、卓信(山****点击查看公司出具的鲁卓信评报字[2025]第1010号《资产评估报告》。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费用。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在受让国有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及协议。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点击查看交易中心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次挂牌所涉审计报告、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