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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办发〔2026〕14号)、《关于印发〈**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等两个文件的通知》(九医保字〔2026〕2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6年度**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申请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6年9月15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的工作时间。
二、受理范围
(一)养老机构,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点击查看医疗机构,指已取得卫****点击查看医疗机构****点击查看诊所备案凭证的机构;
(三)其他服务机构,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点击查看医疗机构,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成为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业务用房剩余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
(2)配备长期照护师和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或者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3)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及要求;
(4)具有与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5)具备与**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功能模块按接口标准进行对接等条件;
(6)与长护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政策规定;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长护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受理护理服务类型及其他申请条件
(1)居家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参保人员所居住的家庭住所内为参保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提供居家护理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具备固定的长期护理上门服务经营管理用房和服务技能培训场地;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持有有效长期照护师证书的护理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2)社区护理,****点击查看社区为依托,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就近就便、非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提供社区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具备固定的长期护理用房,并定期开展服务技能培训;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持有有效长期照护师证书的护理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2人。
(3)机构护理,是指长护服务机构在所开设的机构内为参保人员提供全日的长期护理服务。应设立长期护理服务专区并有明显标志;提供长期护理床位数应不少于10张;护理服务人员与护理床位配比原则上不低于1:4。
提供机构护理服务的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应当配备长期照护师等护理服务人员及设备设施,其中具备医疗资质的,医师和护士(师)各不少于2人。长期护理服务能力在100(含)人以上的,应当成立长护管理内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居家、社区及机构类长护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资质的,应****点击查看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依托其开展长护险服务范围内的医疗护理服务。
(三)长护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管理,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
(3)因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3年,或者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东设立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因严重违法违规造成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被禁止从事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管理活动不满5年;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须至少如实提交以下必要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一)《**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
****点击查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点击查看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与医疗机构签订****点击查看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他服务机构提供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颁发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资质证明。
****点击查看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剩余有效期不少于2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近3****点击查看银行流水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
(六)申请机构护理的,应提供设立长期护理专区的相关材料及护理床位张数相关资料。
(七)符合长护险政策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文本。
(八)信息系统配备相关材料或承诺书。
(九)与长期护理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清单。
(十)按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流程
1.提交申请:申请机构对照本通告条件自查合格后,在受理时限内,向注册地所属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完整申请材料。
2.材料初审: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体资质材料的原件也需审核),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理由。
3.综合评估:****点击查看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组,通过书面查验、现场核查、集体审议等方式,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机构开展综合评估。
4.结果公示:综合评估合格的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签订协议:公示无异议的,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协议,确定为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
六、咨询及监督方式
1.业务咨询: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咨询电话及办公地址详见附件3;
2.监督电话:0792-****点击查看980。
附件:1.**市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申请材料提交目录
2. **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
申请表
3.**市医保经办机构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4.**市申请定点长护险护理服务机构自评表(居家、社区护理)
5.**市申请定点长护险护理服务机构自评表(机构护理)
6.**市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人
员花名册
7.**市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承诺书
****点击查看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