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工贸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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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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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9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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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公告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规定,经过企业自评、自愿申请、评审单位现场评审、公示,确定****点击查看为**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3年内有效。

企业在标准化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措施:一是监管以抽查为主,减少监督检查频次;二是原则上不纳入因安全生产政策性原因实施的区域限产、停产范围;三是原则上优先进行停产后的复产验收;四是符合工伤保险费率下浮条件的,按规定下浮工伤保险费率;五是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支持;六是符合条件的,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服务;七是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八是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所属地区、行业及领域的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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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