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科安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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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256.54万元 人民币 |
20 |
2025-09-28 |
网络竞价 |
1、本次产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标的企业共涉及员工劳资补缴和欠休工资金额约107万,其中公积金约31万,保险约50万,欠休工资约26万。本次描述数据为项目部初步测算,评估工作中未收集到实质性数据资料,数据无法准确确定。具体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 3、标的企业现存职工11人,均为劳动合同制员工,不涉及职工安置事宜。 4、标的企业与**北科****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科技”)于2019年签订《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科技向标的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884295.12元。根据双方于2024年11月25日签订《关于2019年度的补充协议》,**科技应按0.26355元/平方米/天向标的企业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共计****点击查看398.78元。经双方协商,**科技根据协议要求,于2024年12月19日向标的企业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200万元。为妥善处理该笔收入,经股东决定,该笔收入以股东分红形式分配至**北科****点击查看公司。该分红事项不影响以2024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的审计及评估结果,请受让方知悉并认可上述情况。 5、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标的企业拥有12辆京牌车辆;根据**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显示,标的企业拥有2个未更新车指标,意向受让方须自行查阅《**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等规定进行价值判断。 6、根据资产评估报告,标的企业存在其他特殊事项说明,提请意向受让方知悉注意。 7、其他事项详见审计报告、资产评****点击查看交易所备查资料。 |
无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保证金70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不涉及扣除交易保证金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北交所收到退还保证金申请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相关方损失的,相关方可以继续追偿: (1)意向受让方经受让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或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企业状况。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点击查看交易所的备查文件全部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由受让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与法律风险。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北交所指定账户;(3)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4)若本方出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款行为时,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保证金;(5)标的企业存在员工五险一金欠缴和加班记存休未支付加班费情况,该事项由标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与转让方无关。本方已知晓该事项,并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约定承担对应责任。针对该事项不再对转让方主张任何补偿或责任。(6)标的企业与**北科****点击查看公司(以下简称“**科技”)于2019年签订《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科技向标的企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884295.12元。根据双方于2024年11月25日签订《关于2019年度的补充协议》,**科技应按0.26355元/平方米/天向标的企业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共计****点击查看398.78元。经双方协商,**科技根据协议要求,于2024年12月19日向标的企业支付物业服务相关费用200万元。为妥善处理该笔收入,经股东决定,该笔收入以股东分红形式分配至**北科****点击查看公司。该分红事项不影响以2024年9月30日为基准日的审计及评估结果,我方对上述情况知悉并认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