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山东翠湾交通科技有限公司33%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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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转让方名称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转让比例 挂牌价格 挂牌期间 挂牌日期 交易方式 重要信息披露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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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216.33万元(人民币)
20工作日
2025-07-07
网络竞价
1.根据《公司法》规定,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因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致使准受让方失去受让资格的,转让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关赔偿责任。 2.截至评估基准日2025年4月30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3000万元,实收资本600万元。其中,转让方****点击查看认缴出资990万元,实缴出资198万元,其余按照《公司法》规定实缴执行到位。 3.其他重大事项详见健诚审字〔2025〕第057号《审计报告》、鲁君楷会审字[2025]第072号《审计报告》及志诚评报字〔2025〕第20097号《资产评估报告》。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续存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不得为被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法人。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1.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受让股权后标的企业继续承接原有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履行标的企业已签订的全部合同。 2.意向受让方须承诺,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或递交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尽职调查,完全认可本次挂牌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挂牌公告内容及标的企业现状及瑕疵,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将不会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瑕疵等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挂牌标的,否则受让方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点击查看中心确定为受让方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不签订,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主张违约责任。 4.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本项目《产权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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