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信息披露 |
| 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 交易条件 |
| 转让底价(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挂牌底价的30%支付交易保证金至沈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交易合同》,并在《股权交易合同》签订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至沈交所指定账户。 3、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已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挂牌公告信息之内容及标的企业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拒付转让价款、拒付服务费用、放弃受让、拒绝递交工商变更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交易机构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保证金。 4、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签署《保密协议》后方可查阅置于沈交所的相关文件及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同时转让方有权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反向尽职调查,《保密协议》置于转让方处,可联系转让方领取并签署。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或其关联方应具备如下资质: 1.应具备****点击查看园区全流程服务经验,****点击查看园区整体规划,碳排放盘查核查,碳资产管理,碳交易,示范性政策申报等工作。 2.****点击查看电站项目开发或备案经验,****点击查看电站作为可****点击查看电厂、综合能源服务或能碳管理平台的技术方案与实施能力。 3.应具备自主研发并取得专利的综合能源管理平台、虚拟电厂平台或能碳一体化平台。 4.应具备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及绿电外送服务能力,具****点击查看政府部门或能源主管部门在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绿电外送等领域签署**协议的相关项目**关系。 5.应具备重大产业项目投资导入及产业**整合能力,具有与中央企业、国有企业等大型产业投资主体签署战略**协议的经验,能够依托战略**伙伴**,围绕新能源、绿色低碳、先进制造等重点产业,为园区导入重大产业项目,并具备项目策划、投资主体对接、**整合及项目落地实施能力。 6.应具备大型工业企业跨省跨区绿色电力PPA代理服务能力,拥有跨省跨区绿电**组织渠道或已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建立绿电交易**关系,具备绿电**组织、跨省跨区交易协调、PPA合同管理及交易执行等全过程的服务能力。 本项目所称关联方指意向投资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涉及提供关联方资料,须提供关系证明资料。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 交纳时间 | |
| 交纳形式 |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 (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 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挂牌信息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延展,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