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主体:
为进一步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造价调整有关要求,结合造价软件对接情况、招标投标管理等因素,现就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施工项目招标活动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通知如下:
一、各招标人(建设单位)应督促造价编制单位,严格按照《**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调整(第2期)》要求编制清单控制价,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并按规定费率计取。
二、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费率作为评审项,纳入商务标初审要求中。
三、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报价中计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执行。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