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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查看 | 框架方案名称:****点击查看采购车辆保险 |
| ****点击查看采购车辆保险 | 分包类型:服务类 |
|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 报价方式:费率采购项目 |
| 否 | 是否为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否 |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
一、需求调查情况
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填写本部分。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一)是否开展需求调查
本次采购项目是否展开需求调查: 是 否
未开展需求调查的具体原因: 车辆保险属于正常业务范畴
二、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 提供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 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 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 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资格承诺函》)。
2.****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网(www.****点击查看.cn****点击查看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点击查看.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是 否
4.合格投标人的其他资格要求:
| 0 | 无 |
三、商务要求
采购标的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
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
采购标的交付地点(范围)
四、技术要求
货物类 服务类
| 1 | ****点击查看购买车辆保险 | 财产保险服务 | 元 | 商业保险 | 35.00 | 12月 | 服务类 |
采购需求附件:
五、框架协议管理安排
框架协议类型: 货物类 服务类
服务类
为规范车辆保险采购以及后续履约管理,保障车辆保险服务质量,控制采购成本,明确协议各方权责,确保保险理赔,续保等流程高效落地,防范车辆保险相关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安排。 第一条 保险合同当事人 ****点击查看作为本合同的甲方,对所辖车辆进行投保车辆保险。 中国人民****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作为本合同的乙方,是甲方的保险人。 第二条 服务内容 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等项目(每一车辆具体责任限额以乙方最终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1、交强险 交强险按照银保监会批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2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执行,既上一年度未出险优惠比例为15%,上两个年度内均未出险最高优惠比例为25%,上三个年度内及以上均未出险最高优惠比例为35%。 2、商业险 乙方向甲方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保险险种有: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300万)车上人员险每座(责任限额 每座10万)第三者责任险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保额为共享主险限额)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乘客医保外用药(责任限额每座10万)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限额75.9万)(每一车辆具体责任限额及承保险种以乙方最终出具的保险单为准,但责任限额不得低于合同约定。) 3、条款依据 交强险保险合同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商业险保险合同依据《中国人民****点击查看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执行,驾驶人员意外险保险合同依据《保险条款》执行。以上具体报价详见清单。 4、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所有投保车辆的承保险种,责任限额、保险费等具体信息以本合同附件《****点击查看车辆承保明细》为主。乙方出具的保险单内容必须与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严格一致,如有不符,以本合同及附件为准。 第三条 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壹年 ,甲方所辖车辆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投保。(具体保险期限以乙方出具的保单载明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 办理程序 1、甲方需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投保资料(被保险人为单位需提供单位证件和车辆行驶证)。 2、乙方对各险种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率计算方法、适用条款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的讲解,明确说明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及理赔服务要求。 3、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协助甲方填写投保单,但投保人声明处必须由投保人亲自签字盖章确认,在乙方营业场所内出具相应的保险凭证和保险费发票。 第五条 协议期限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每车保险期间以投保车辆在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为准。 2、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乙方出具保险缴费通知单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出具的正式保单寄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一次****点击查看银行账户。保险责任各自车辆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时起算,不受甲方付费时间的影响。 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中国人民****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 开户行:工行****点击查看**支行 账 号:29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0350648 第六条 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做为投保人,同意对中国****点击查看检查委员会投保车辆交强险、商业险,并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险种的选择等具有决策权。 2、订立合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如实告知涉及保险车辆的重要事项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相关情况。 重要事项是指: 车辆的厂牌型号、车辆类型、核定载客数、新车购置价、初登年月及具体车辆用途等。 甲方在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否则,乙方将按照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责任免责规定严格执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做为保险人,有按保险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2、乙方应提供交强险、商业险的条款,并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保险方案出具保险单及保险专用发票。 3、乙方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保险事故的处理、调查、理赔等有关事宜,并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服务 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服务措施及相关产品应严格按照其提交的《投标文件》(投保文件编号)所承诺的内容执行。该《投保文件》已由双方确认,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点击查看公司班子成员全程为贵单位提供承保理赔服务。 公司班子成员服务组长: 姚灵峰(138****点击查看1069) 承 保 服 务 组: 陶 静(138****点击查看2202) 朱 惠(158****点击查看9186) 理 赔 服 务 组: 姚灵峰、 黄丹(186****点击查看1085) 乙方需确保服务团队稳定性,若人员变动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替代联系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和如实回答保险人的询问,按时缴清保险费,如甲方未在车辆上年度保险到期前及时缴纳保险费用,造成保单、发票未及时出具、脱保等的问题由甲方负责。 2、甲方在保险出险事故发生后,应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在48小时内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乙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乙方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3、投保车辆如发生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等事项的,甲方如有未通知乙方变更合同发生出险理赔等问题由甲方承担。 乙方违约责任: 4、乙方在接到甲方报案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或在12小时内给出远程处理意见。若乙方未能在上述时限内响应,每发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若因此导致甲方损失扩大的,乙方还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在保险期间内没有通过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解除与甲方的保险合同,如因此类情况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其它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服务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约定签字、盖章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5、乙方报批报备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以及其根据本合同约定出具的保险单,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对甲方更为有利者为主。 第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 甲、乙双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具体如下: 1.双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责任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建立**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将**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对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作为**准入、清退的条件。一方出现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不配合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另一方有权终止**,****点击查看公司**机构管理黑名单。 3.甲、乙双方应按照《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确保从事保险销售的过程中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方不得在营业网点或者自营网络平台以另一方名义向消费者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非法或超范围开展保险营销宣传活动,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保险产品或保险服务进行营销宣传等。 4.如甲、乙双方开展营销的,应履行销售适当性义务,建立适当性管理机制,严格落实监管机构对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5.乙方不得利用业务便利,强制指定甲方为消费者提供收费服务。 6.甲、乙双方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示消费者投诉渠道和方式,完善投诉数据统计,妥善对接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就消费投诉,应积极落实首问负责制,在消费者投诉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依法合规开展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避免事态扩大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查找服务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源头上减少消费投诉的发生。对于客户投诉较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保险产品或服务,双方应及时互通消费投诉信息,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包括停止销售或提供服务等。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以上公示的项目采购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在线发起异议,并填写异议内容及事实依据,该异议仅作为社会主体对采购需求内容的监督,采购人查询异议内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纳异议内容。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执行。